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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关于传输新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有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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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海关总署开发了新舱单管理系统,我关将于2010年2月3日实行新、旧舱单系统并行传输电子数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舱单传输人在向海关传输舱单时,需同时传输新旧两种格式的舱单,新舱单系统接收并存储原始舱单及预配舱单的总提(运)单及分提(运)单电子数据,旧舱单系统(H2000舱单子系统)按照原有方式接收并存储旧格式的进境舱单及出境舱单的电子数据。

二、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要求、时限及格式传输水运原始及预配舱单的总(分)提单电子数据。

三、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要求、时限及格式传输空运原始舱单的总运单电子数据;航空运输企业直接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委托承运的,由航空运输企业、地面代理传输预配舱单的总运单电子数据。航空运输企业接受货运代理企业委托承运的,由货运代理企业传输预配舱单的总运单电子数据。

四、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要求、时限及格式传输空运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分运单的电子数据。航空运输企业接受货运代理企业委托承运的,由货运代理企业传输预配舱单的分运单电子数据。

五、监管场所经营人按照《办法》要求及格式传输水运疏港分流(如危险品疏港等)申请电子数据。

六、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要求及格式传输水运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电子数据。监管场所经营人按照《办法》要求及格式传输空运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电子数据。

七、理货公司按照《办法》要求、时限及格式传输水运进、出口理货报告(指理船数据)电子数据及水运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电子数据。监管场所经营人按照《办法》要求、时限及格式传输空运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及空运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八、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要求、时限及格式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九、监管场所经营人按照《办法》要求及格式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及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其中大连集龙物流有限公司、大连胜狮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辽宁集装箱有限公司运利分公司、大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远洋场站四家监管场所自2010年2月3日起按照《办法》要求及格式传输新舱单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停止传输H2000格式的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十、水运出口货物发货人按照《办法》要求及格式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出口货物发货人不具备传输条件的由监管场所经营人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十一、我关将根据总署统一部署,待新舱单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停止旧舱单的传输,H2000的通关程序切换到只检查及核注核销新舱单数据,不再对旧舱单数据进行核注核销。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技术管理处沟通、联系。

监管通关处联系人:刘佳,联系电话:0411-82515573

技术管理处联系人:钟金宇,联系电话:0411-82515775

                                                                                                           特此通告。


作者:未知 来源:大连海关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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