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辽宁地区为船舶承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每年对提出申请的为中国籍船舶承保油污(包括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人进行评估、认可和公布。
根据上述国际公约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由经认可的保险人提供油污(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的中国籍船舶,需要向辽宁海事局申请为其核准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简称“两个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辖区“两个证书”的签发工作,保障船舶及其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辽宁海域环境的公共利益,我局决定对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为船籍港在辽宁地区的船舶承保油污(包括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对象
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和公布的2009年度为中国籍船舶承保油污(包括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且已经或计划为船籍港在辽宁地区的船舶承保的保险人。
二、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时,各有关单位(含开展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上级业务授权文件的复印件(适用于依法不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办事处);
5.相关保险文书格式;
6.授权签署人的签名笔迹复印件;
7.本单位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和要求;
8.公司详细通讯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传真。
备案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与原件相符合的声明。必要时,海事管理人员可以要求核对原件。
三、备案时限
各有关单位应于2009年5月20日之前,将书面备案申请文件和所需备案材料提交到辽宁海事局,我局对有关备案材料进行审验后按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备案材料或备案材料未经审验通过的,我局将暂停受理其签发的保险文书。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晓慧 0411-82622282
通信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5号 辽宁海事局危防处,邮编:116001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