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关于“大连海关出口物流监控子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为在大窑湾口岸实施分类通关做好基础工作,根据大连关区监管体系建设进程,定于2009年10月19日在大窑湾口岸(大窑湾港一期、三期码头)针对海运集装箱货物上线运行“大连海关出口物流监控子系统”,实施信息化联网监管。现将有关要求及通关作业流程调整事宜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时间:2009年10月19日零时。
二、系统运行监控范围:通过大窑湾港一期、三期码头离境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含口岸结关、转关/过境、“选择报关、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直通关、国际转运货物及国内外周转空箱等)。
三、对监管场所的要求:系统上线运行后,对在大窑湾口岸(大窑湾港一、二、三期码头)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包括“选择报关、口岸验放”货物),不再验核集装箱场站出具的纸质理货单,集装箱场站应向海关传输出口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对于系统上线运行时仍不具备联网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能力的集装箱场站,其经营人应到有资质并实现与海关联网的监管场所或现场海关公共预录入进行数据传输。
四、海关将通过“大连海关出口物流监控子系统”向集装箱堆场、码头等监管场所发送电子指令,有关经营人应严格按照海关电子指令内容和纸质单据签章进行相关作业(具体通关流程详见附件)。
五、出口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有关运输企业及其代理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等相关企业,应注意系统上线后海关通关流程的调整变化,预先做好从业人员培训、业务调整等准备工作。
六、对于已入港放行但需查验的出口货物,由港务部门将货物运至海关查验场地。
七、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传输海运出口拼箱货物舱单时,须在提单号前添加“*”,出口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出口拼箱货物时,须在报关单的提单号前须添加“*”。
八、大窑湾海关查验值班电话为0411-87599523。
附件:系统上线调整后的大窑湾港一期、三期码头出境集装箱货物通关流程
大连海关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系统上线调整后大窑湾港一、三期码头出境集装箱货物通关流程
一、口岸结关整箱货物
1.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将货物运至集装箱堆场后,申报出口报关单。A类及以上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提前申报。
2.集装箱堆场经营人收到出口海运提单项下全部货物后,向海关传输该票提单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3.出口报关单放行后,海关向集装箱堆场和港区发送“允许入港”电子指令,集装箱堆场收到电子指令后安排有关货物入港。
4.入港车辆进入港区卡口,根据卡口打印的操作条将集装箱运至指定位置。在港区卡口由于设备识别率的原因无法识别出数据的,由港务人员补录集装箱号和车牌号。
二、出口拼箱货物
1.拼箱货物进入场站装箱后,由场站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和“拼箱清单”。
2.拼箱货物在进行申报时必须在报关单或转关单(出口转关)提单号前加“*”号,报关单、转关单需输入集装箱号;
3.同一集装箱内全部货物放行完毕后,海关向集装箱堆场和港区发送“允许入港”电子指令,集装箱堆场收到电子指令后安排有关货物入港;如同一拼箱中任意一票报关单有布控标识的,则生成该集装箱的“查验”指令并发送至拼箱场地,海关在拼箱场地实施查验,查验放行后发送“允许入港”指令
(4)集装箱入港相关操作同口岸结关整箱货物入港操作流程进行。
三、转关/过境货物
转关/过境货物入港操作同口岸结关整箱货物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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