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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九年三月三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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